除国家已明确的法定假日外,如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时,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,不得无故旷职、旷工。
一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、副主任请销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归口审批,并填写《县级领导外出请假报告单》,同时告知办公室主任。科级干部请假两天以内由主管副主任审批,请假两天以上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审批。
二、一般干部、工勤人员(司机、通讯员等)请假一天以内由各室主任审批,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审批,两天以上报县人大常委会主管副主任审批,并告知办公室。
三、请假期间的待遇,按国家和省、市、县有关规定执行。
四、机关工作人员上班实行签到考勤制度,考勤由办公室设专人负责登记,并按时将考勤情况向办公室主任和常委会主任报送。
五、假毕返回工作岗位时,要及时销假。
六、未履行请假报告手续,或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岗位的,以擅离职守论处,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。
七、特殊情况需要请长假的,要及时填写请假条,并向领导陈述理由,否则按旷职、旷工论处,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的,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八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。